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院校全面开展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教职成厅〔2019〕5号)、《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 年)》(教职成〔2020〕7 号)通知精神要求,为了从制度机制上激励教职员工的开拓干事热情,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服务产业的职能,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学院培训创收工作,以院属二级部门为主体,依据学院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培训创收主要指面向在校学生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的职业培训、政行企校合作开展的社会培训、各类等级认定考试评价前的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及其他创收项目。
第三条 组织开展各类培训创收前,各部门必须履行开班审批手续,并在培训管理中心备案。需要签订协议的,按照学院《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学院鼓励院属二级部门合理利用学院资源,以“谁承接、谁负责、谁管理”为原则,申办建设各类培训创收基地、考点、定点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职业技能竞赛集训基地等资质。财政拨付的各级各类基地的建设款项纳入院属二级部门培训总额,费用使用按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各类培训创收资质由培训管理中心统一备案。
第五条 培训创收经费的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
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培训中承接部门直接支出的费用(以下简称“直接费用”)应当控制在总收入的50%以内,其他各类培训的直接费用应当控制在培训创收协议所规定的经费以内,不得超支。若确需超额支出经费的,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直接费用”指:培训所发生的项目对接、项目设计、落实链条组、讲课费、结题材料组等费用,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相关税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培训创收结束后承接部门以计划财务处提供的培训创收支出凭证为依据做好培训结项工作。
一 直接费用小于总收入的培训项目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标准
按照[培训总收入 - 直接费用]×60%的标准核算部门培训创收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
1、[培训总收入 - 直接费用]×45%的标准用于核算本部门及相关部门培训项目团队(包括对接组、项目设计、落实链条组、结题组等)培训创收奖励性绩效工资,培训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培训项目团队。
2、[培训总收入 - 直接费用]×15%的标准用于核算部门全体教职工培训奖励性绩效并按教职工绩点比例发放。
具体发放办法由核算部门制定培训奖励性绩效发放方案,经本部门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培训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组织人事处发放。
(二)部门运行经费核定标准
[培训总收入 - 直接费用]×30%划拨培训承接部门作为部门运行经费,用于部门教学能力提升和师资队伍建设,外出联系奖励性绩效,培训发展保障经费等。
(三)学院发展经费核定标准
[培训总收入 - 直接费用]×10%由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因培训产生教育设施设备的维修升级和公共设施支出,以及行政、教辅、群团和没有学生的教学部门行政工作人员年度培训奖励性绩效。
二 直接费用大于总收入的培训项目
承接部门承担培训的直接费用,超出培训总收入的部分由承接部门其他培训项目中支付,其他培训不足支付的,可以通过院长办公会申请学院垫支,从以后培训项目中扣回。奖励性绩效、部门运行经费和学院发展经费不予下拨。
第七条 教职工外出联系培训创收,以培训创收到账资金为依据,按照2.5%的标准给予该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从划拨给培训承接部门运行经费项目中列支,由培训管理中心核算报送,如果部门运行经费金额不足,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在培训创收过程中,培训教师授课工作量,除不重复计算课时费外,按给在校生授课同等对待。培训教师按照学院下厂实践锻炼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相当于教师下厂实践锻炼。
第九条培训课时费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包财行〔2018〕51号)》执行,原则上不得高于所规定的课时费标准;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的课时费标准按照《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应届大学毕业生创业培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为推动各二级部门之间高效配合,实现师资互通问题,承办培训部门聘用的教师所承担的培训工作量费用计入教师所在部门培训创收额度,在普通话培训测试中,报名学生的培训费和测试费计入学生所在部门培训创收额度。
第十一条培训发展保障经费。按培训总收入的1%提取,从划拨给培训承接部门运行经费项目中列支,由培训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如果部门运行经费金额不足,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以部门年度内开展培训创收的成效为考核依据,将培训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对培训创收工作成效显著,在引进培训项目、研发培训产品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由发展保障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各部门组织开展培训创收工作应当按照各类培训创收相关要求,做好培训资料整理和留存,主动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巡查督查。
第十五条 培训项目按“创收经费到账预算划拨表”由计划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建立台账,并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