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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包头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知

时间:2023-11-21 11:34   浏览数:

各高校、中高职院校,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旗县区发改委:

为发挥企业在深化产教融合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牵头,决定组织开展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高校、中高职院校要按照建设培育试点有关要求,认真审核筛选积极推荐校企合作企业参与申报培育试点工作。

二、各旗县区发改委要按照属地原则,全面梳理核实本地区开展产教融合的企业,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培育试点工作。

三、市工信、教育、人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推动相关工作,配合做好入库企业审核、指导、监督工作,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负责初审、推荐。有申报意向的企业将企业营业执照(PDF 格式)、《内蒙古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word 格式)、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PDF格式)以及相关证明材料(PDF 格式)发送到shc305@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试点企业相关具体要求,请参照自治区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试点企业范围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区内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区建设培育范围)。

(二)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的优质企业,以及现代农牧业、智能制造、高端装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研发设计、现代交通运输、高效物流、融资租赁、工程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试点企业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 3 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 3 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 60 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承担实施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八)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 3 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九)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 3 年内累计投入 100 万元以上。

(十)近 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申报方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按照上述“建设培育企业范围”“建设培育企业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符合条件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再进行申报;

第二步:经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下载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详见附件)。

四、审核确认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确定为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并向社会公示。

五、建设培育

企业应在入库后 3 个月内制订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三年规划,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企业入库建设培育至少 1 年后,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向国家申报进入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六、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对入库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 30% 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3.对与区内技工院校合作较好的入库企业,优先支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区级试点,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评价认定本单位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等级。

七、失信惩戒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定期复核入库企业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取消入库资格,且 5 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在申请建设培育企业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二)在建设培育期间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三)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四)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八、其他事宜

(一)企业申报不设时限,随时可以申报。

(二)视申报企业的数量,采取分批次公示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入库企业名单。

(三)因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试点工作发生变化的,自治区将及时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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